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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困难大学应届毕业生低保申请政策详解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10-27

    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低保,前提是要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而对于原户籍是农村的部分大学生,如果当地没有施行低保政策,则享受特困救济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三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会出具相关证明;拿到劳动部门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向民政部门申请。

    具体程序:可以先向社区或乡镇民政所提出享受临时救助的申请,并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等有关证明,然后由社区调查初审、街道办(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享受临时救助金。 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

    按照由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门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低保,前提是要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广西城市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乡镇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0元,根据其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补贴。全区各地区按照当地的低保标准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家庭贫困、未就业的大学生实施低保救助是一种过渡性的救助形式,高校困难毕业生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如果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那么怎样对低保领取进行有效的监管呢?负责人解释说,低保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只资助目前有困难的人,一旦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时,当地民政部门将会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但不会要求受资助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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