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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08-11-17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的精神,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向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将继续为毕业生托管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托管范围与对象
(一)驻邕高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凡毕业生自愿委托,可由“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
(二)非驻邕高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凡毕业生自愿委托,可由“服务中心”托管档案和党组织关系。
(三)已落实到非公有制单位、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对档案户口无迁转要求的,毕业生自愿委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在“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户口。
    二、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
1.申请人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书”)以及《求职登记表》,或从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gxbys.com)下载,填好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列入当年就业派遣方案。
2.“服务中心”与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约定时间现场集中办理托管手续,与申请人签署托管协议,盖章确认,申请人交齐相关费用,并留存一份“托管协议书”,未及时在现场办理的,可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代办,亦可由申请人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
(二) 毕业生毕业离校后。
1.申请人如托管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的,应准备好以下材料统一交到“服务中心”(也可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代收):
①户口迁移证原件。迁移证的迁移地址须为“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如迁移证没标明身高、血型,申请人应在备注栏里填写自己的身高血型。申请人须仔细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每一项信息,错误的要及时更正。
②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报到单位名称为“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③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上除住址外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户口迁移证》上一致,若有不一致处须先到公安部门更正后方可办理。
⑤身份证专用相片1张(一寸白底彩色大头照)。
2.申请人入学时未迁移户口到学校或其他原因只托管档案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3.申请人报到证已经开往生源地或其他单位的,应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托管手续,申请托管户口的,办理改派手续后应及时到原毕业学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迁移地址。
    三、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
    经物价部门批准,托管档案户口每人一次性收费130元(含档案转递30元、改派40元、求职登记10元、代公安部门收取户口迁入迁出及工本10元、综合就业服务40元),单托管档案每人80元(含档案转递30元、改派40元、求职登记10元),托管期间应毕业生要求可开具与就业相关证明每次20元。对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档案、户口托管费两年,其间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超过两年以上选择继续托管的,每年收档案托管费60元。
    四、党员组织关系办理
    办理完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要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相关材料一起交“服务中心”党支部,做好相关登记,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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