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0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办理对象 | 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办理条件 |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办理流程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程序为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主要有下列规定: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
收费标准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
办理机构 |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
办理地址 | 见附表(1) |
联系方式 | 见附表(1)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于18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
办理时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
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服务对象 | 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
应用主题 | 准营准办 |
备注 | |
表格下载 | |
填表联系人: 电话:0771-5518700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照 片 粘 贴 处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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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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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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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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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二、申请登记项目 | |||||||
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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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字号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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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字号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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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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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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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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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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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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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