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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0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对象

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85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办理条件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程序为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主要有下列规定: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办理机构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办理地址

见附表(1

联系方式

见附表(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于18;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办理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应用主题

准营准办

备注

 

表格下载

 

填表联系人:                        电话:0771-5518700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  族

 

住  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前职业状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申请登记项目

字号名称

 

备用字号名称1

 

备用字号名称2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

及方式

 

经营场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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